请问:“五听狱讼”是中国古代“纠问式”审讯的基本方法之一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7:31:43

“五听狱讼”是中国古代“纠问式”审讯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和方法,基本上可以说是基本的方法之一,当然也不是必然的“五听”。

这个“纠问式”主要区分的就是法官在里面起到的作用。“纠问式”有2个主体,一个是法官,一个是被告。五听只体现了其中的一方面。

以下是参考资料。

西周法律规定法官以“五听”来断狱,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宜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这“五听断狱”的规则,便是当时法官判断证据确认事实的行为准则。这个规则的特点是:法官通过直接审问被告、原告和证人,从察言观色中进行猜测并据以推断而认定事实。但法官进行这种猜测与推断也不是任意进行的。
法官的猜测与推断,是以有关证据材料作为基础的,不是凭空猜测认定事实。只不过“五听断狱”规则特别强调法官察听辞情的重要性而已。

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