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是侵占罪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2:24:40
公司业务经理在6月份在外资金31500元,一直没有追回,9月份的时候他出面帮公司借了15000元借款,然后10月份谎称一时要不回资金,据实调查6月份就已收回,已经被他挪用,后来11月份清算的时候,他把10月份工资拿来低数,当时他工资+提成13000元,余下的用当时帮公司借的15000元抵,请问这种情况还要追讨他相关责任吗?

1 首先,主体是公司职员。在此基础上分析定罪问题

2 定罪依据:要看他原本有没有归还公司资金的本意。
如果想归还,只是一时没凑齐钱或者出于其他事情的耽误未还,是挪用资金罪。
如果本来就没有归还的意思,是想占为己有的,是职务侵占罪。

3 事后被发现才还款的,不影响罪名成立。并且他的还款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无论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已经构成犯罪。

4 量刑:如果是挪用资金,根据他的金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构成职务侵占,根据数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算,不过请你先弄清这个罪名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