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情况 大大给看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05:09
一个朋友在2000年左右在某家股份制金融企业
利用作用之便利,将工作交接中的3.1万元收入,转进了自己的帐户
现在她们公司发现了,但是她早已经不再那工作工作了
会怎么半,是不是已经没事了,因为过了5年了
他不再国有企业
是一个保险公司
是2000年发生的事情,现在发现了

1、根据企业的性质和刑法的规定,你朋友触犯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因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方的数额标准并不一样。广州地区的标准是:“数额较大”为人民币二万元;“数额巨大”为人民币十万元。
3、可以将你朋友所在城市的经济水平和广州对比,估计3.1万元究竟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4、根据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法律规定的最高刑如果是五年以下则过五年就没事了;如果是五年以上包括五年十年以下,则追诉时效是十年。
综上分析,根据你朋友侵占的数额,确定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然后判断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注:另外还有两种追诉时效的例外情况:1、公安立案后逃避的2、被害人举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

第一,不知道你朋友是否是在国有企业工作,如果是她的行为就不是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