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后又被变卖,期间中断劳动关系的职工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2:02:45
我93年在山东省龙口船厂参加工作,当时为固定工(毕业分配),直到2002年,企业改制成为以厂长为首的承包股份制形势。但对员工无任何补偿。当时因为企业经营效益问题(开二百多元工资),企业与我们好多员工达成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工厂工职,自谋生路。劳动保险等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企业交纳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为了生活,我们好多员工都同意了。并且都提前足额交纳每年的保险费用。后2006年,企业又被低价变更专卖给他人,其间并未通知我们这些员工,同样未给任何员工进行安置或补偿,并要求员工在交纳完足额的保险费用后,再交纳1000元管理费用保证金。并还多次要求员工签署不安置工作的协议和中断劳动合同证明书,期间破于无奈,好多员工只好照办。企业被变卖后,企业主以要修建工厂为名,不进行营业,将厂内所有资产迅速转移,将在使用的设备也迅速拆走,甚至包括费旧的螺丝、费旧铁片等。目前,工厂内已空无一物。2008年12月,该企业主告诉职工说企业无力经营,要准备破产,期间,不断有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过问题,但均无得到答案。
我想请教:
1、企业在第一次改制后,该不该给职工有所补偿。如果有,现在应该由谁补偿。
2、企业在第二次被转卖后,对于停薪留职的人员是否应该先通知,或给予安置。没有通知或安置,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3、如果现在企业真的宣布破产,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4、对于专卖后被迫中断劳动关系的,是否有权利要求企业进行补偿
以上问题,敬请专家给予指导,这是我们好多人的疑虑。
如能见教,非常感谢

对于你的问题,我来说两句。
企业人员安置是针对国企变更改制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对于第一次实行承包制,并没有改变企业资产是国有的性质,因此工人依然是国企职工,对于要被安置的话,就需要有补偿金。

第一次没有安置而在2006年企业被低价卖给他人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因为企业的资产是国家的,而不是私人的。如果企业此时要实行私有或是股份制经营,国企的资产可以作为股份进入到新的企业中,变为国有企业或是国有控股企业,或是补偿员工变为私企。在改变企业改制前,人员要由国企职工变为合同工,这时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补偿。

1、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一样,在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也要发生变化,或者离开企业,或者进入改制企业。其中,对离开企业或分流到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同样也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2、经济补偿金主要是针对原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的补偿,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性质是相同的,补偿标准也应一致。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更多的是体现公平原则,防止差距过大。特别是在主辅分离时,辅业改制企业多数采取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股权或债权,参加改制的职工一般仍有工作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2002年停薪留职基本上合法;2006年的处理属于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