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应对金融海啸为由,将工资组成部分解,并要求我们签署同意文件,合法吗?如我拒签,会有何结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42:05
劳动合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原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房补+餐补+通信费+职位补贴费+加班费
变更后组成: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加班费
原房补+餐补+通信费+职位补贴费更改为福利,员工提交发票按报销现金发放
原来社保交纳基数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现改为按基本工资交纳
请各位大哥指点,较急,在线等,谢谢!

结论:
  您好!您这样的情况现在普遍存在,您不必着急

  首先,看您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是如何规定的,原来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是确定您社保金的工资基数,所以您不必理会现在公司的工资规定

  其次,不管您现在工资的结构组成是怎么样,只要您原来合同上规定的是固定的金额,您就应该每月收到这些钱,否则,用人单位就违约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您有权拒绝签订此类不合理的合同,如果您觉得有必要做下去,您就只能签订同意书,如果您觉得不想再做了您就将此类同意书连同您原来的合同交给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向他们投诉,他们会解决的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当然你们要慎重考虑

如果合同已经对工资发放方式做了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按照工资条例和劳动法,单位可以对工资支付方式等自主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约定了工资是2000元,而且是按时计算,就不能变更为按件计算;如果以前没有说要工资与效益挂钩,本次就不能设立效益工资,除非你们同意。

该公司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企业面临危机(或有或无)也只能说是老板的黑招..

你拒绝只能辞职咯..该公司提的条件还算合理吧...

能接受就是跟原来比相对心理会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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