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和陈旧性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57:30
我五年前在学校感染肺结核,经过治疗已经痊愈。前一个月被单位拟录取参加体检,结果胸透显示有阴影,结果被淘汰。第二天我又到当地正规专业医院复查,结果是陈旧性肺结核,痰片阴性,X片有钙化点。我过几天又要到新单位体检,他们会不会因此不要我啊。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啊?急用》谢谢

没有具体规定,新单位可以有很多借口不要你,不一定要是生病的原因。
劳动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是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你的情况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