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请懂法律的指教一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4:58:01
我现在在一家服装店做收银,我是28号开始上班的,说是3天试用,店里面是每月29日算做每月工作的第一天,我是试用时间是到30号,那嘛他以我31号开始正式上班的理由扣除我当月的满勤奖合理吗?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吗?我们并没有合同签约,那我如何保障我的合法权利的了?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