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懂法律的进,请教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53:27
代一个朋友问:1.<<独生子女证>>的发放机关应该是户籍所在地还是居住地? 是否收费? 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2.1999年国家是不是有个关于独生子女书本费的发放的文件?

3.在职公务员利用职务强行推销三无产品,是否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是什么?
4.某人利用职务收受医院贿赂,选择医疗水平差的医院,造成医院检查敷衍了事,在一次体检后三个月内,一名职工就发现患有乳腺癌中后期

5.私自贩卖计划生育指标!

(4,5两问题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便整理份材料)

回答越具体越好,谢谢

我还没有结婚,对相关问题缺乏关注,所以很抱歉无法回答你第一二个问题。
3、肯定触犯法律的。只是你提供的材料太粗略了,所以我无法做出很准确的判断。违法按其程度轻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违反组织内部章程的,主要由组织根据章程处分,具体到公务员,主要是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