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请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7:42:08
近日收到一封律师函,全文如下:尊敬的某某用户,受中国联通某地分公司的委托,我们遗憾的通知您,您的手机号码*******(早已停机)自03年9月起(无具体日期)因未再缴纳手机通信服务费,至今欠款总额已达66.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电信用户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的规定,为减少您的损失,请您务必在接函后15日内到中国联通某地营业网点缴清欠费。否则,我们将根据中国联通某地分公司的授权,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届时您除了承担高额违约金外,还将支付一笔高昂的诉讼费用,包括可能的法院强制执行费用。
某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某某某
08年12月(无具体期日,也无签章)
整个函件只盖了一个联通得催缴管理中心得章。

请问这份律师函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了?谢谢~!

首先,
如果原函如你上面所转,那么给你发函的律师估计是个草包烂律师,律师函有一定的格式.有一些是必须具备的,比如公章.虽说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律师函可以不写律师事务所,但是应该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其次,
如果通信服务费是指月租,我想中国联通还不至于无聊到这样,做这种被人鄙视的事情,现在有很多很多你这样的情况,中国联通不至于傻到千夫所指.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第四,
律师函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你签收了并不等于你确认了债务.且这种话费债务适合两年普通实效,从你停机那个月到现在早过了.不用鸟他

有法律效力··

请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