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公司定的员工制度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3:05:32
我是从事宝安联防(治安员)工作的,我们公司从1月1日起制定了员工制度,上班管的特别特别的严格,犯错误就会罚款,芝麻绿豆的事抓到了也要罚款(最低的罚款50元,最高的罚款100元),而且每次违规了还要写一份检讨书,累计写了三次检讨书就炒员工的鱿鱼,我想请问一下:1如果真的就这样被炒了公司要赔钱给我们员工不?怎么赔?2公司定的员工制度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常用法律条文释义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至今已有大半年的时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用人单位的用工也越来越谨慎,要求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为此本人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比较关注的几方面对该法规进行剖析,以供日常适用:

  1、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调:第10条要求在一个月内订立,根据第82条和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至一年的期限内没有签订的,按双陪工资支付;如用工一年以上仍未签订的,不但需支付双陪工资,而且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根据第21条的规定只能是属于第39条和第41条1、2项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无故地解除合同,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概括为劳动者主观过错法定解除①和两种能力不能解除②这几种情形。

  注:①劳动者主观过错法定解除主要是指第39条第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解除的原因是由于劳动者主观重大过错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概括为劳动者主观过错法定解除。

  ②两种能力不能是指第40条第1、2项所规定的两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两种情形均是属于劳动者能力问题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归结为两种能力不能。

  3、违约金事项的限定:根据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约定劳动者承担培训违约金和保密竞业禁止违约金两种。

  培训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的保密竞业禁止是属于约定禁止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关于高管人员竞业禁止的法定禁止,而且只能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才能约定,保密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无效。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自由: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即只要劳动者发出通知之日起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