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月通知不予续约,是否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0:40:55
我是2006年2月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续签2年。即到2009年3月16日合同到期。
现在公司裁员,我们部门整体被裁掉,独独留下了我,且公司没有任何说法。(其他同事劳动合同基本在2010年或2009年10月左右到期。)很多同事说有可能公司在等我合同到期,提前一月通知。这样就不需要给我任何赔偿金了。
急切想了解是否是这样的情况?如果公司提前一月通知我不予续约就得不到赔偿了么?
在线等,非常着急。
今早过来公司有说不会裁我,但要求我转岗,转岗后两个月就会降低薪资。
我对于公司的这个建议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了。
感谢大家的回答,不过说实话我算是个法盲,不是很了解。
合同里关于通知期的说法只有乙方(即个人)提出要提前30-40天通知甲方,没有甲方通知一说。
再次明确一下,我要的答案:
公司提前一月通知我不予续约劳动合同,我个人要求公司给予3个月的工资赔偿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要明确,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法定终止”, 而不是什么“合同解除”,更不属于企业转制或经济性裁员。
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合同的,单位和劳动者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合同未到期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才需要提前通知)。
但因劳动合同期满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叫赔偿金)!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原合同的待遇条件提出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你的单位要求你转岗,可以视为要求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转岗后却要降低你的待遇,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你不同意续签合同,单位仍应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补偿(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生效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你的补偿年限从08年1月1日起至09年3月16日止为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你补偿你一个半月(1.5个月)的工资。
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你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你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经济补偿,你可以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必须而且只能先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个你要看之前的合同中怎么写的了。一般劳动合同中都会写明如不续约,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这样写明了,那么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是不用赔偿的。
其实,这样看的话就是你公司的手段了。因为如果你今年合同到期的话,你是有权和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了,一旦签了,公司辞退你就要赔偿了。
但现在要求你转岗,一旦转岗就要从第一年开始签了,而如果你不同意就相当于你自己离职了,公司也不用给你任何补偿。
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你之前与公司续签的那份合同,当中会有备注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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