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界朋友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21:48:49
我一位同事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请帮忙解答。2004年他在一开发公司买了一套住房,“合同”签了25万元,2005年5月1日前开发商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开发商还“口头”答应优惠2000元,他当时交了22.8万元,下欠款项他没有出具欠条。并于2005年5月拿到了钥匙,并装修居住。2008年10月开发商才将“两证”办妥,并催交余款地,但不承认“口头优惠2000元”,要他交2.2万元余款。请问,他该怎么办?开发商追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2000元的“口头优惠”该怎样维护?

诉讼时效过了,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的,上面所提到的都已过了两年,不用怕,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那个"口头优惠"是否有证人在场呢?如果有,最好找到证人证明,最少要两个以上,不过,这件事嘛,是有点麻烦,毕竟书面证据比证人有力得多,最好再找找买房的一些资料,看能否有一些证明当时这个"口头优惠".

口头的如果找不到证明,基本上等于没有。
不过时效,应适用20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