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的赡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0:42:56
这是我在报上看到的真实小故事,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
△▲故事大概:在某农村有一对老夫妻,有一子二女,二女都已经出嫁。根据农村传统,老人的财产均由儿子继承,且房产、田地均已改为儿子名下,老人也由儿子赡养,女儿们则偶尔去看看老人。多年后,老人生病,需大笔医药费,但还负担的起,儿子却不愿独立承担,要三子女平均分摊。女儿们不愿意。子女们吵的不可开交。
☆★我的看法和疑问:嫁出去的女儿也要赡养父母,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女儿们应付医药费。但是在责任和义务之后,女儿们的权利又由谁来保障,她们是否也能继承相应的财产(即:上面所说的房子和田地)呢?
各位说的很有道理,但问题是老人尚在世,且房产、田地均已改为儿子名下。因是农村,几个子女也没定什么赡养协议。而且在那之后也已过了十几年了,就算老人离世,也没遗产了。这时女儿们咤办呢?

本案不需要复制法条,楼主且听我释之

1、老人在世的时候房产、田产既然都已转名儿子。那么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归属儿子。父母不再是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这些房产和田产自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两个女儿是没有权利主张继承的。

2、是否继承遗产与是否赡养无关。继承遗产只是权利,可以被被继承人剥夺(例如本案,被继承人在生前就将财产指定给一个人,并且办理了过户,那么就等于剥夺了继承人的继承权)。而赡养是法定的义务,是必须履行不得放弃的。如果两个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当然是违法的。

3、女儿们没有什么咋办的问题,所谓遗产就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具体到本案就是父母的财产,父母作为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处分其财产。当然是可以将财产赠与给其中一个继承人或立遗嘱指定一个继承人继承。这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

4、父母的遗产无论儿子或女儿都不是应当获得的,而是可以获得。继承人的继承权决定于被继承人的意志。被继承人可以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也是法律赋予的自由。

5、本案中,女儿本来就没有权利继承(我并不是重男轻女,因为本案中父母已经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所以本无权利何来保障之说?

1.《婚姻法》和《民法》规定,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赡养也就包括了父母的医疗费,这个不用多解释了

2.《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