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怎样要回4岁女孩的抚养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2:31:48
我男友在他女儿1周岁时向法院起诉离婚,他一直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因为孩子太小,当时判给了他的前妻,他每个月可以探视1次,可他非常爱他女儿,这3年多以来他一直在争取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他的前妻似乎早已下岗,08年夏天她曾把孩子给他让他带了3个多月,这3个月里他把女儿照顾得无微不至,他女儿和他的感情也非常好,这也是当初让我感动的地方,这3个月中他也一直给他前妻抚养费,11月份他前妻又把孩子要回去了。

昨天他给我的电话中说他前妻又找了一个对象,要带着孩子改嫁到省城,他前妻并且对他说不希望他再出现在孩子的生活当中,想让孩子完全忘记他。他说孩子现在对他已经有点生分了似的,他问他女儿想不想爸爸,孩子说想,可是妈妈不让她打电话,还对她说爸爸坏……我知道这对他的打击非常大,因为他听上去那么悲观失望,想要放弃这里的一切……我劝他不要轻易放弃他女儿,可他的意志很消沉,说不放弃又能怎样?可我知道他内心是非常痛苦的,他12月份刚刚辞去公务员的工作,去了南方他同学的公司里重新发展事业,他很喜欢现在的工作,可是他的家人非常不理解他,这次回来他家里人似乎还在生他的气,可他其实是个很孝顺的人,现在女儿也不能见了,这一切都让他很伤心,他说他今天就回南方,不在家过年了……

我很爱我的男友,很希望能帮帮他。请问我男友还有可能要回他女儿的抚养权吗?如果可能,应该怎么做?如果有法律专业人士能提供好的建议,我一定追加高分答谢!万分感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抚养权变更
  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