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开除我 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4: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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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3月5号进的公司 7月8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是三年·· 合同上说从7月8到12月18为试用期 我在公司工作了几个月 体检时 发现身体转氨酶达到了170 (由工作环境造成)11月23向公司请假一个月休息 主任接受请假单并允许我请假 当我一个月假期到了来公司上班时· 才知道主任将请假单并没有上批 并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 开除了我 经过调解 主任答应帮我做1800的年终奖和年货 要我不在追究···我觉得不值得 按照合同 在我应工作造成疑是职业病医疗观察期间 公司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他却开除了我 我想问问 我能得到什么赔偿?? 我们的工资是1500左右 每个月奖金1000快左右

首先你被开除是主任个人失误没有将你请假单上批造成的,还是公司没有批你的准假单造成的?

  不论是那种,你都可以找公司赔偿,也可以想办法让公司撤回开除决定(主任收你的请假条是职务行为,只要他收了就代表公司收了,他失误造成的损失先由公司赔偿给你,公司可以再找他追偿),但如果是主任个人的原因造成的,你要证明把请假单确实交给了主任,如果对方赖账就有点麻烦了。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没?如果约定了按劳动合同办。没有约定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赔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面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什么,是又法定原因的,你这种是不适用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