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医院责任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5:58:13
1、我孕11周在家保胎,按医生要求到医院复诊,当时医院内温度只有14度,并且在病毒性流感盛行期间没有任何预防措施(包括喷洒消毒水),在长时间排队和各楼层诊治过程中感染了病毒性流感,发烧39度,严重伤害了胎儿安全,请问,医院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算法律责任吗?
2、另咨询:我孕10周去当地办理准生证,手续齐全,但因为办事人员对程序不了解,硬要求我出示社区怎么(我和老公已有单位证明),为此,我和老公跑了一整天,最后在区计划生育局得到证实我的材料完全可以办理准生证,但是当天晚上我就出现阴道出血,医院诊察先兆流产,请问当地计划生育处是否对我的先兆流产负有法律责任?
请了解此方面的专家给予解释,谢谢。
咨询2中有错别字,“硬要求我出示社区证明...”

第一种情况属于医疗纠纷,医院的管理肯定违反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颁行的条例,医疗纠纷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你只要证明你什么时候在医院就诊过和造成你的实际损害就行。但是实际过程中,你要证明你的损失是医院造成的非常困难,医疗纠纷的成功率很低,上诉法院你应该有很大的困难。而且医疗鉴定的费用需要你垫付,你输了很不划算,不建议你上诉。你可以和医院方面协商解决,告诉他们你要向媒体暴光,不过根据我的实际经验,医院理睬你的机会不大。
第二种情况,计划生育处不会对你的先兆流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使它的程序有错误,但它的处理方式和你造成的损害还有法律关系。换句话说,你跑了一天并不是它要求你跑,是你自己要跑。而且你的举证非常困难,谁也不知道你先兆流产是怎么产生的,医院也不能证明你是为了办理准生证而到处跑的。

非治疗造成病毒传染,不构成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是人身损害起诉, 因果关系太长,很难证明是在他们医院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