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民事诉讼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1:16:22
问一个案子
诉状如下:
原告因经商与被告相识。2004年3月被告打电话向原告求购一车钢球,双方讲好由原告方承运,郴州市交货,价格2800元/吨,货到过磅后付款。原告遂于2004年3月12日依约发送一车钢球到郴州,随行的有押车人。被告在接到货后,即安排原告住于酒店,要司机及押车人去过磅送另一地方卸货。原告要被告付款,被告推诿,原告即打电话告诉押车人不管货送到哪里不付款就不卸货。到第二天,即2004年3月13日,被告来到原告住房,拉开皮包,露出钱钞,讲“钱在这里了,你卸货吧”,原告即电话押车人卸货。此时,货已在白石镇某处,可等货卸完,承运的车开走,押车人搭车返郴州,被告却拒绝付款,说原告与他公司另一人有合同纠纷,不能付款,被告就打一张“证明”的条子,表示愿意退货,原告持此条立即联系押车人去卸货地,准备取回钢球,可一个钢球也没了。事实上被告已派人将钢球运走了。事后,被告即不见人了,手机号也换了。
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被告不适格。
想知道为什么被告不适格,还有被告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看也不是什么“不适格”的问题。

其实是,原告没有任何确实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是与被告发生的。

按照诉状上的情形:所谓的交易是口头的,送货没有被告出具的收货证据。所有的“故事”都只能凭原告的口述,拿不出哪怕一丁点书面证据。即使被告来应诉,他也可以赖得一干二净,更不要提,被告还玩失踪了。

你完全可以向公安举报“被告”的行为是诈骗,通过公安调查,找到这个人,如果这个人想避免承担刑事责任(判刑坐牢),他就必须承认这个买卖关系。然后你可以凭着这份公安的笔录,向法院起诉。

至于是否真的构成诈骗,其实主要看这个人主观上是不是有侵占财产的故意。如果他确实有买货的想法,仅仅是拖欠货款,那是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这个货本身对他没有任何用途,他单纯就是为了占有货物,然后转手卖钱,那么就是诈骗了!这些都是要待公安侦察后才能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