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上的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34:49
某对夫妻结婚15年
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协议中写到:
全部财产归男方所有
有一子当时13岁..归男方
婚姻期间所有债务离婚后有男方负责
其子以后上学以及生活所有费用男女方对半分
现在出了一个问题
离婚后5年
男方重组家庭并且有了不错的收入
女方虽然有所收入
但是很少
甚至不如其子假期打工的工资高
现在其子准备回校读书
女方以其没有高的收入和没有再婚为理由
拒绝付其子生活费以及学费

学法律的诸位
给我以你们结合法律考虑后的观点
拒绝闲扯..
实话说吧..那一男一女就是我父母

1.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没有再婚为理由拒绝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等费用。

  2.就你说的情况,如果你母亲确实是收入很低,没有能力支付,那么她可以不支付(即使起诉后法院判她支付,但是也会因为你母亲没有钱而无法执行)。我想天下的母亲没有不爱自己的孩子的,如果她拒绝支付你的学费和生活费,那她一定是确实困难了,希望你能谅解她。同时,相信她也在为无法支付你的费用而愧疚(不排除有你父亲收入高而想让他一人承担的原因)。我相信你母亲是爱你的,体谅她吧!

  3.你可以要求你父亲一个人支付(他的收入高,有支付能力),你可以看看下面的《婚姻法》条文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管谁条件好谁条件差。当然条件好的可以多分担,甚至主动让条件差的不承担。但义务是不能放弃的,也不能免除,所以,你母亲条件再差,也有义务抚养你。

不得拒付,但你有没有满18周岁?当时协议支付到什么时候就应该什么时候,她拒付你忍心的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