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年的工伤,当年未进行一次性赔偿可否按照2004年的375号文件进行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2:17:57
76年的工伤,劳动部门认定为3级伤残并且多年来一直是厂子里最低得工资待遇,而且并没有享受过一次性补助或者任何津贴待遇,现在能否按照2004年得375号文件要求赔偿?
当时并没有什么标准之类,而且认定也是在大概97或者98年认定得,认定前没有过任何补助之类,这样要如何赔偿?

结论:
您好!您所说的2004年375号文件是《工伤保险条例》,他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意思也就是说,您76年的工伤没有被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认定及赔偿,如果之前已经认定的则应该按照当时的标准赔偿。

补充:
如果97年左右劳动部门在认定工伤级别后没有相应的赔偿标准给您的话,您可以使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可以到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