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当兵,1952年转业到地方,1957年单位要求下放时离职,1967年复职,请问能不能享受离休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3:10:34
不好意思,有问题要补充,是正规当兵,东江纵队小战士,枪林弹雨经过.13就当兵,但没文化,52年从部队转业,但因没文化,分配到高校后,竟然为工人待遇,57年下放,是组织要求下放,但因家里孩子多,故本人无法下放,后回家,期间从事过街道居委会工作,但为临时工,67年才正式回原单位,仍是工人待遇,直至以工人身份退休.所有战友都是离休.

肯定享受

按你的资历而论,在解放前当兵(是解放军或类似共产党领导的队伍才行)应可算离休,但对1957年下放离职,要分是主动离职还是组织安排被动离职,可能需要证明,只要证明这一段是组织安排的,就可以了。

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发出的指令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条文的通函(CAS字[1988] 19号)。

必须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