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猎头费条款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1:39:54
08年5月1日,我应聘聘到一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如下1条款:
双方约定,若乙方在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本人辞职,需承担甲方为招聘乙方的猎头招聘费*****元。
结果,今年1月份,我辞职了,但咨询了相关方面,说根据新的劳动法猎头费不应该作为违约条款。
现就这个问题请教各位高手,急~,现谢谢了。

现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违约金情形,一种是培训后服务期,另一种是竞业限制。超出这两种情形而约定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便可以辞职。无须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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