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历届主席都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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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自1954年开始设立。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主席的职责与义务。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约等。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的元首。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杨尚昆开始,国家主席一般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或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国家副主席继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至新的国家正副主席人选产生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