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有这个明细,不知道按《劳动法》合法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6:41:01
这个明细是这样的:
如果合同期未结束,乙方(聘用者)要离职,必须想甲方(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不知道合法不合法?
我只知道劳动法里面,如果乙方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
谢谢回复?

不合法,但是你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有时公司可以要培训费的,比如说你在公司接受了必要的业务培训而又在公司规定期限前离职时公司可以按照提前约定收取一定的培训费。

合同里面有这个内容你也可以签订合同,不合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即使你签字了也没关系的

公司规定违法,你理解的合法。

劳动法的基本定义是“按劳取酬”,既你付出了一份劳动,聘用者就必须依约付出一份报酬。其在合同里用雇主的强者身份在里面强行约定,本身违反劳动法定规则,应为无效,可到当地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就行了!

兄弟,我就是搞人力工作的,这个政策我们很清楚,应该是先给你发一份离职通知书到你手上,但是各个公司执行时情况不一样。
一种情况,比较规范的企业,他可以让你立刻走人,但是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这就相当于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离职了!
另一种情况,就是不规范的企业,他就是无赖地让你马上走,做一下交接,明天不用来了,或者通知你放你长假,也不说辞退!

所以不要较这个真,在经济不景气时,国家只能保企业,不会保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