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 合同诈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1:27:31
半年前有个朋友被公安抓了,因为十几年前的一张空白支票,罪名是票据诈骗。案件已被检察院退回2次了,认为是民事。公安仍然不撤案,而且当事人在不久前看到卷宗的封面上居然写的是“合同诈骗“。请教法律人士,罪名变换不告知当事人吗?不作相应的询问吗?当事人糊里糊涂被以“票据诈骗“拘捕,公安第三次连人带卷宗转检察院报起诉时,当事人才无意中看到罪名变了,何时变的,为何而变,一概不知晓。事到如今,当事人该如何办? 请不要提出为何3次报检察院之类的问题,公安就是这麽黑,如果不是报案人在公安里有关系,十几年前的事情能现在翻出来?!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律师去了解被指控的罪名,查阅相关文件,办理取保候审等手续,对于被起诉的罪名,当事人有知情权。

之所以换了罪名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察仍然证据不足的话必须撤案放人,既然“票据诈骗罪”已经被退回两次,公安局必须换个罪名。

但是,不管换什么罪名,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是有限制的,一般是1-3个月,特别重大疑难案件才能延长到5-7个月,超过时限应当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把人放出来。

如果最终检察院还是不同意公安机关的审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立刻放人,被无端羁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到底是 票据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这个不是罪名。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确定侦查方向。
检查机关 根据公安机关 侦查方向确定 拟起诉 罪名。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 当事人 涉嫌的 什么罪名。
当事人,如果有经济能力的,应当随时关注,比如请律师 查阅案卷。

大环境不好,公安机关不白。
但你得争取你的权利,能帮助你的除了你自己的关系。
就是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