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的疑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58:40
我在08年7月份开始上班,当初我与单位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先签一年的合同。
但是进入单位之后开始上班直到2008年底单位一直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6个月也一直以试用期薪水结算。直到2008年底签署了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的一年的劳动合同。
现在我决定春假钱拿到年终奖向单位正式提出辞呈,请问这样我需要支付因合同期内离职而产生的违约金吗?如果单位向我索要违约金我是否可以以他们对待试用期的问题来牵制他们呢?

1、辞职要提前一个月。
2、合同未到期,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到时候就可以走了。不用缴纳违约金。

3、而且应该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的,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所在某种程度上,单位的一些做法是不合法的。

4、只要你留有证据,不按劳动合同法执行,你可以劳动仲裁。

建议直接向公司要求支付08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是可以的,但是现实和理论是不一样的,你的档案什么的如果在他们手上,就不好办,如果没这些,领了钱直接打招呼走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