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委会的土地卖给电力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51:13
2年前,电力局找到我居委会协商买地,达成协商,居委会法人代表已签字,可到现在,还没有审批文件下来,够地款也没支付.而居委会的法人代表已经换了2届.现在地价比2年前高多了,打击也不打算卖那块地了,请问那个协议还有效吗?如果有效怎么撤消.

我也是村里的干部 我告诉这个协议是有效的。

至于他没有付款 而且审批文件没有下来。你们可以找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合

同。记得要找个好律师。

协议里应该写明协议的有效期的及交款的截止日期。要是没写 那是你们疏忽

了。公家单位 没有口同协议 要看文字的。

《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要看当时合同是签章生效还是付款生效,是否还有附加条件。
二年前《村民法》未实施,法人签章有效。若是有效合同只好进行协商解决。

协议有效,即使法定代表人换了,但是代表的是居委会
关于地价问题,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适当提高低价,如果电力局不同意,可以其诉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