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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4:52:08
法律是严谨的,如果回答错误,对回答人来说可能只是一时失误、面子难堪,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事关重大,不可不慎。我来这里回答提问的目的,一是帮助他人,二是锻炼自己,不管为哪一个目的,朋友们的批评、指正和讨论都是必不可少的良药,所以,我万分感谢给我纠正回答中错误的网友,如果您的指正有理有据,我将给予回报,没有别的,送上一点儿分,仅表谢意,同时祝福朋友新年愉快、幸福如意!
今天此题为回报中-共-中-央网友在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3110948.html中的指正。
先谢谢您的回答,容我想想。

你诚恳的态度,让我觉得有和你探讨的价值。
这个案例,我怎么认为属于防卫不适时,应属于事前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不法侵害,而本文中“这时5,6个传销人员上来阻拦,于是我立刻掏出随身携带的钢制三节棍和军用刺刀自卫”人家只是阻拦,你就立刻……。从词的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由此可见,不法侵害中的侵害应当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侵害紧迫性包括迫切性、破坏性、现实存在性三层涵义。所以我认为本案应属于事前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