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41:52
民法通则上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的条文注释中最后一句“各个家庭成员以其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的“应有份额”怎么理解?如果“实有份额”不足于“应有份额”又如何?反正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啊!!!

另外还有第二十七条的注释“农村承包经营户首先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请问那些组织算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什么非要是这类成员才有权利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又怎么样?

我刚开的百度知道,没什么积分悬赏,但还请不吝赐教~~先谢谢了~~

1、无限连带责任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就是说对外承担完无限连带责任后,对内再以自己应有的份额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应有份额和实有份额的问题没研究过,有什么实际意义吗?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很多种类,简单一点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原本就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部分,这里就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比如村办企业、生产队等等。
“农村承包经营户”未必都是集体经济成员,民通是比较早的立法了,新法规定(法律名字忘记了,可以自己搜索),全体村民2/3以上通过,经镇政府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也可以承包集体土体。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有人买通村长和镇长就可以在近郊的村子里买地搞经营,盖豪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