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份后发放2005年所属11/12月的工资时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7:31:53
用800元,还是采用1600元? 如果按1600元,是否有逃税嫌疑?大家企业都拖着不发怎摸好?
主管机关是否该出个细则或解释,要不早晚还要请示!
肯定不是故意偷税!
但工资发放一直比所属月份晚两个月,如此循环日久!现实情况!

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薪金时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并于发放工资薪金的次月申报纳税。

这里的发放,与工资的所属期无关。

因此。只要在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原有的费用扣除额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用扣除额1 600元扣除。也就是说,在2006年1月份申报时,按照原税法的规定执行,2006年2月份起的申报,才能按照新的税法执行。

至于你说的“拖着不发”,而是在2006年补发的话,那么对于纳税人来说,并不一定是合算的。原因很简单,补发的工资薪金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一起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变成了双倍,而费用扣除额仍为一个月的费用扣除额即1 600元,少扣一个月的费用扣除额。另外,由于合并发放,使得当月的应税所得上升,适用的税率也随之升高。这样看来,“拖着不发”并不能起到减少税款的作用,反而会造成税款的多交。有兴趣的话,可以自行测算一下。

当然,上述分析不适用故意偷税的行为。

对于补充问题。

你所说的“但工资发放一直比所属月份晚两个月,如此循环日久!现实情况!”,应该不是普遍现象吧,这里面已经涉及违反劳动法的嫌疑了。这里暂且不论。就按照你说的晚2个月发放,那么,现在再拖延1个月发放,那就变成3个月了!你可能会说拖延发放的工资可以在2006年1月份连同2005年11月份(按照你所说的晚2个月推算)工资一起发,那么,这就证实了上面回答中的分析,即达不到少交税的目的,反而需要多交一部分税(你可参见上文)。这里,还是要对分析设定一个假设,即不存在偷税行为。

所以说,排除偷税行为以外,大多数企业是不会采取拖延发放工资的做法的。

对于你来说,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来认定你所说的2006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属于2005年11月份或者12月份呢?而对全国来说,全国的税务机关又如何来认定如此众多的扣缴义务人提出的类似于你的工资所属期问题呢?更况且,如果认定了所谓的工资所属期的话,可能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当然,如果国家有新旧税法衔接政策出台的话,那将是更有利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执行。不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1 6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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