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需要回避的情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38:20
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下列各项中注册会计师为保持独立性而应该回避()
A.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已达两年,但未满三年
B.持有被审计单位发行的公司债券
C.接受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设计内部控制制度
D.与被审计单位的一名独立董事有近亲关系

在做此题的时候是不是除了要考虑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的关系
还要考虑到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啊?
对于选项A,我有几点不明白。“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和“曾在委托单位任职”意思是一样的吗?

BCD
A.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已达两年,但未满三年
题中并未说明其在被审单位中担任的具体职位,所以只要不是被审单位的董事,经理,其它关键管理人员,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则不影响独立性
B.持有被审计单位发行的公司债券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只要是直接经济利益,无论是否重大,皆对独立性构成影响
C.接受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设计内部控制制度
存在自我评价的情况,影响独立性
D.与被审计单位的一名独立董事有近亲关系
会产生影响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应实行回避:
①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②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③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④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处理会计事项的;
⑤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二、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它组织。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