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临时工的保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0:20:19
一个以临时工的身份在政府部门工作了30多年,现在“退休”,就补偿了一点点钱,在什么也没有,这样对吗?
查了一下,现在法律已经没有“临时工”这个名称了,但他确实是以一个临时工的身份呆在单位的。
想知道劳动法对于这样一部分人的存在是如何保障的?
地点是山东省烟台市的。现在问题的工龄改为十几年,另外单位正式工也并没有签署合同,我只想知道对于这种临时工在被辞退或退休后是否应该享受同等待遇,如果不能,那么能够获得什么待遇呢?

《劳动法》没有临时工的概念。
  《劳动法》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打破不同身份职工界限。按《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所有劳动者都是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的概念。在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应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我就在劳动局做临时,估计你的问题以后我也会碰到。 30多年的话 养老98年以前有视同缴费 最长视同10年 从你参加工作就算 然后你在政府部门工作有没交养老? 交上五年就够15年了 然后退休可以拿到最低的养老金 每月本地区上年度设平工资的20%+个人帐户/120 在西安来讲就是每月400+ 比低保高点

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的说法。那是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名词。现在只要是劳动用工主体,雇用员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待遇和保障。
政府部门的非公务员,同样是属于劳动关系。如有侵犯劳动权利,可以依法仲裁、起诉。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给甘肃省劳动局的复函》中劳薪(1964)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劳动法》颁布后,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本人无干部编制,应当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和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联系

政府部门不在劳动法的管辖里

记住,劳动法是管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