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能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8:07:11
你好?我是一名2007年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今年3月12日进入单位上班,刚开始单位说的是实用期是3个月,实用期完了之后再签相关的合同,但现在是10月份了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同时在这期间我去找过一次人力资源部,他们也没有一个正面的答复,就一直说要等一段时间.具我所知现在最长的实用期也不过是六个月而已,但现在都差不多七个多月,一直没有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请问遇到这种一拖再拖的情况我们是否应该找相关部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又应该找什么部门来维护我们合法权益呢?

应当明确的是,按照通常的惯例,大学生毕业实习期的计算是从学校派发派遣资格开始的,这个时间一般是7月份。按照他们的说法,即使是这样的,试用期可能已经超过了。
发生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首先,即使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合同,只要你能够证明从3月至今你在为其服务,这就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你的相关权利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而“事实劳动关系”得到的保护基本上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关系的人得到的保护基本一致,比如说工伤的认定等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2008年1月1日),由于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对你不利的情形。比如说,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提前30天通知你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有书面合同,则用人单位还需要找理由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值得一提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实在不行你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如用人单位如知道是你举报,这个后果……当然,我不愿妄加揣测)

试用期是不可以超过6个月的,而且正规的来说,试用也要签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