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45:17
我于2007年12月27日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说试用期是一至三个月,根据个人表现确定试用期结束时间,但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4月7日才给我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8.3.1至2009.2.29,合同中规定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但实际上每天7.5小时,每周六天,合45小时,多出的时间不给算加班。我想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期限不符合实际对劳动者有什么损害?
我需要通俗易懂的答案,不要复制劳动合同法,也不要用太专业的术语!
谢谢!谢谢!再谢谢!

1.试用期不符合规定,你这种三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多为一个月。被克扣的两个月可申请补发正式工工资。
2.工作时间上是超出平均周工作时间1小时。补偿吧也行,但最主要的你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改善日后的工作时间。当然,多出来的也算加班。要付加班费的或者倒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