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间做伪证的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34:09
济南的一家公司欠我们几名员工的工资,法院判决公司偿还,执行过程中这家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法人代表早已经把财产转移,法院中止执行。后经我们多方取证,证实公司成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100

万元是三位股东(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的儿子、还有一位姓陈的)虚假出资,法院变更执行主体,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因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的儿子早已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所以只能请求执行姓陈的个

人财产现在他们三人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都说陈某不是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和他儿子称,当时是把姓陈的身份证骗出来去办理工商登记的,陈某也称自己对成为公司股东自己并不知情。
请问:股东之间相互作证有效吗?他们的这种说法成立吗?为什么?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是委托专门代办工商登记的人员办理的,所有的股东的签字均是代办人签的字,陈某并未签字。工商局已经签发了营业执照。

虚报注册资本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都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他们之间互相作证不是没有效,而是效力比较不高
陈说不知情的话
可以查查公司注册时候的材料
公司运营时候的各类文件
看看有没有他作为股东签字啊之类的等等

如果没有证据推翻,那么真能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