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债人私有财产的执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7:23:31
欠款人有财产,但是,对方财产价值高于所欠款,此时,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这一私有财产进行执行?

可以。拍卖后除去欠款,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可以归欠款人。

当然可以,以欠款为限执行财产或者执行财产后从中给你欠款

可以 但法律有规定,对于一下财产是不能执行的:⒈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⒋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时的“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是指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的作品,其内容和外延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准);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⒍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可提供有关线索,要求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