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交付违约是否.高分悬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26:18
八: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月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九: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三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到达之30天里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合同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的万分之十的违约金.

十一:交付.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条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约定:出卖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均视为买受人承担通知和交付房屋义务.
..今天是初一.合同上说是1月8号交付的.到现在1月26号没有接到任何通知,
是否从1月8号后就为违约...
第8条的特殊原因那个我不明白什么意思.
懂法律的帮我看看.什么时候开始算真正的违约日期..
要是他们违约

商品房要经过以下四个环节的验收和批准,在1月8日前交房: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果其中有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延迟交房,如果所有的环节都不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都可以被认为是特殊原因,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你也就没有理由解除合同。

是的,卖方违约。

兄弟,我就是在房产开发公司里上班,我这样告诉你吧,你要是这样去找开发商说要赔付逾期交房金额是得不到的,你说的很对第8条的特殊原因就是一个很大的病句,如果我买房,这条我一定要删除。开发商会找许多理由来推脱他们自己的责任,而且还很合法,比如告诉你,按合同规定是1月8号,那是我们开发商把各项市政设施安装在正常时间下完成列出的,但是我们这个小区的某某工程(像水、电、天然气、电话、光纤、等)在安装的时候出了一点小问题结果安装时间上拖了1个月,等等这类的话太多了,你是告不过他的。
不过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但是很麻烦。我告诉你开发商最害怕曝光,曝光的话对他们打击是很大的(公司形象,以后的发展),你先到售楼部去闹(他们说什么都不要理,闹大最好,不要动手,开发商一般都有黑涩会),然后去房管局去闹,还要声言找电视台来曝光(房管局和开发商就是里外勾结的),房管局会找开发商来和你协商,这个时候就可以大大方方的找他们要钱了,要不免去10年物管最好,呵呵。这个是我处理很多交房问题总结的经验,希望对你有用。

如果其中有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延迟交房,如果所有的环节都不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都可以被认为是特殊原因,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你也就没有理由解除合同。

是的,卖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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