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非直接故意伤害案陈智勇的裁判文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39:17

被告人实施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地址:1},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居住人同意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地址:1}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有着明显不同,一般情况下,可以轻易将两者区别开来。但是,为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形比较复杂,是定非法侵入住{地址:1}还是故意伤害罪,或者实行两罪并罚。学界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地址:1}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安宁”,判断居住者的住宅安宁是否受到侵犯,必须要通过居住者的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物受到损毁方能体现出来。换言之,只有住宅的居住者有身体上的伤害或者财物上的损毁才算是“住宅安宁”受到了侵犯。故对于上述情况,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地址:1}即可。我们认为,此观点虽然易于司法实务上的操作,但有不妥之处,因为刑法对于公民的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都设有专门的罪名保护,设立非法侵入住{地址:1}不是为了保护住宅内这一特定场合下的公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此理解“住宅安宁”显然有违立法者的初衷。事实上,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居住者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已经构成侵犯居住者的“住宅安宁”,据此即可成立非法侵入住{地址:1},并不需要以住宅居住者的身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作为必备条件。如果行为人意图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占有他人财物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那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则成为实现该不法意图的方法行为,即为了故意伤害或者非法占有财物而侵入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与故意伤害或者非法占有财物之间构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根据刑法理论,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原则的牵连犯,在处刑上一般“从一重论处”,故对上述情况,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侵犯财产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0X}非法侵入被害人临时住宅的意图是很明确的,就是报复被害人,对被害人施以不法侵害,被告人虽然实施了非法侵入被害人临时住宅的行为,但该行为只是其实现伤害被害人的必要手段而已。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的明确故意,并实际上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具体行为,并最终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后果出现,故对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综上,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