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的故意伤害案被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07:02
我是2006年1月12日和别人打架,把对方打成轻伤(法医坚定伤情:耳膜穿孔,左眼眉骨骨折,眼球损伤。)原告于2007年3月18日起诉我的,和案发日相隔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我是2008年2月20日收到当地法院的传票于2008年3月19日开庭,传票也没发到本人手上(发到我父亲那),我不去开庭行么?会有什么后果!
请有经验或懂法律的大哥大姐告诉我啊!着急,在过10多天就开庭啦!
还有就是当时已经被管辖派出所处理过的我也缴了罚款,有人告诉我原告得在案发1年起诉才有效,超过1年起诉没用,有这样的说法么?我去会是什么结果,不去又是什么后果呢?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是规定凡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案件均可自诉。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溯: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你应当应诉,依法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不去的话,法院会缺席审判,对你是不利的。

你得去 不去对你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