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 1.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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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那就是说国家履行的一些职权是公共利益的体现,人们为了更好的享受到这方面的利益,把共同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来实施,也就是说在民主的国家里,国家只是一个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机构,而在统治阶级看来,给统治阶级本身提供服务当然是应该的,但同时给被统治阶级一定的利益,为他们服务也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自己的统治。对吗,老师?)

公权力是基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其最初的产生反映了古老的民主思想,同时又是对私权力的扩充,对私权力的监督,其广泛的存在证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当代社会,国家的实质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国家权力就是实现专政的手段。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真正自由的国度是无需国家机器,其消失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