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贿罪被移交法院后应该采取什么积极措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2:18:36
我的朋友以行贿罪被检察院拘留14天,今天移交法院,行贿金额三万元,对方是学校的主任。
请问移交法院后是不是对本人不利,移交法院后是否必须等待法院判决?家里人该采取怎样的积极措施?我们最好在什么时间内采取措施?
请问这种案件一般的结果怎样?会被判刑的几率有多大??谢谢。
这件事情出现在浙江一个县城里。。因为我朋友是外地人,所以我们也不知道哪里的具体情况,请问我们现在可以采取什么样的积极措施呢??请问我们怎样做判决有罪的几率最小,谢谢!!
而且因为受贿人是当地人已经保释出去了,这样是不是说对行贿人更不利了,

如果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就构成行贿罪。当然是要判刑的。至于具体如何判刑。主要看律师辩护情况了。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辩护。在晚就来不及了。祝你们好运。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