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侵占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7:15:30
我叫潘素平,是寻村镇寻村村民。
一九九三年六月份,宜阳县寻村镇寻村村民潘留安等人,在寻村四组地段开办一个寻村予制板厂,占地面积2.88亩,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并于当时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了《乡(镇)村企业违法占地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审批书》,按照程序逐级办理了审批手续。1997年11月30日,该予制板厂企业主楚么环、聂喜民、潘留安与楚治国达成协议,由楚治国(我丈夫)承包该予制板厂,继续从事水泥制品业务,并由我家庭出资,变更了企业名称和负责人名称,我们一家在经营过程中,对原厂区进行了必要的改造,新建生产车间,购置生产设备,扩大了生产规模,使生产经营走上了正规。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楚治国突然接到宜阳县国土资源局的通知,楚治国到宜阳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工作人员告知要我的厂区要拆除,关于补偿问题,让回去找村委协商,楚治国回去找村委协商,由于意见不一致,差距大没有同意拆除。于是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在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给我发出宜国土通(2008)21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侯处理,并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我发出宜国土通(2008)2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我进行相当严重的行政处罚和罚款,我对宜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难以理解和服从。
一、 本地块不是非法占地。1994年7月已由宜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见附件,我们的失误在于期满时没有继续报批手续。
二、 潘留安等人的土地期限何时到期,我并不知道,所以也没有继续报批手续,但县国土资源局知道,那他们为什么当时不通知我,专门等十几年后来抢占土地、恶意执法。
三、 该地块和建筑物就坐落在镇人民政府旁边,南临洛宜大道路边,十几年来不论春夏秋冬、白天黑夜,它都静静的躺在那儿,我也没遮没藏。天天都在他们眼皮子底下他们却看不见,今天想霸占我的土地,说我非法占地,岂不是盗铃掩自己之耳!
四、 未续报手续,并不全是我的错。从1997年11月30日至今一直使用和承包该处土地,并非是2008年才开始使用,这11年来也没有人说我非法占地,让我办手续。
五、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我的用地及相关权益应得到保护。新办工厂是企业,我也是企业,我在前他在后,我应该优先使用,再说新办企业更没有用地手续,更谈不上土

土地被侵占的,可以直接要求侵占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

如果侵占人拒不返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扩展资料

侵犯财产罪的一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现规范简称为侵占罪。

我国新刑法分则第五章按侵占目的的不同,共规定了三类12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