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拆迁赔偿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36:28
有什么标准没有?国家的规定是什么?
要是同样的房子,有差价怎么办?老百姓的权利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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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扬价工[2002]196号
市区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补助费用等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及分配原则
(一)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及区位划分(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及区位划分(见附表二、三) 上述附表中所列价格仅作为扬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据,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另定。
(三)拆除租赁公有的住宅房屋,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可以给予货币补偿,也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易地安置。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原承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由原承租人按经济适用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产权,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差额,由拆迁人在给房屋所有人补偿费中支付。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仍由原承租人按经济适用房价格靠户型(控制在10平方米以内)购买,再超过的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执行。原承租人不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文件第40条规定执行。
(四)拆除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可将区位补偿指导价按下列比例分别补偿给房屋所有人、承租人:
l、承租期在5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下同,含5年),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给承租人;
2、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3、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给承租人。
4、承租期超过20年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农民自建房屋居住小区三通(水、电、路)一平应先商定标准其基本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二、拆迁安置价格 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