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结婚3年,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4:46:00
我们2005年11月认识,认识半年后,我认为她人品比较好,他认为我学历高,家庭条件不错,就于2006年5月领证了,但是,我们没有太注意到双方的性格问题,她81年出生,独生子女,我70年生,我也不想说谁对谁错,反正,就是经常吵架,而且,她一旦生气,非常执拗,不容易哄开心,要冷战一个星期左右,双方都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只有分居,她住在我结婚前买的新房里面,我住在家里,一个星期见面一两次。直到2008年8月,在磕磕绊绊中办了酒席和结婚仪式。

期间一直矛盾不断,一个月有半个月不开心,本来以为办了酒,多一点磨合的时间会比较好一点,但是经过多次努力和沟通,还是好不了几天,又吵架,都很难受,她提出离婚,我一开始一直不答应,想再试试,现在答应了,她又提出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可能也含有不象离婚的意思)。青春损失费的理由是:1。她和我结婚时,她是处女,而我不是处男,要赔处女膜。2。 我父母工资比较高,条件比她家好,所以要补贴。

我工资每月2300元,她1300元,婚前,我们写有字据,婚前财产各人归个人的,婚后,我们办了一个公共银行卡给她保管,每次我出1000元,她出500元,用于水电支出和她的生活费,用完这1500元,再充钱。我自己的消费我自己出,就等于给她1000元消费,她也比较节省,1500元用大约2个月。

我们没有孩子,双方也没有出轨等过错。

我觉得离婚分割财产,有两种可能的形式,

第一,双方用公共卡的方式来安排共同生活的消费,其实就是AA制的一种形式,而且,结婚后,实际住在一起的时间很少,所以离婚,只要把各人婚前购买的东西,各自带回即可。

第二,如果从2006年5月领证开始计算,把双方的工资累加到一起,除去日常生活开支,结余的款项,双方平分即可,请问其中,我读硕士,她进修学习的费用,办酒席的钱能否从中扣除?

请问一般法官会采用以上,第一还是第二的形式来判决?

最后,她搬离目前我婚前购买的房屋,给她一个月的时间搬出去,她是独生子女,她父母家在同一个城市的郊区,她说法律上规定可以再住2年,请问这个问题法律就是是怎么规定的?我愿意多给她一点时间找房子住,但是太长并不方便。

谢谢!

如果双方愿意就均分了,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这三年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你们二人平分,包括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其它的费用你们可以协商,你们觉得不合理的可以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