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特点体现在哪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57:54

(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四)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烂设许可、乱收费。

  (五)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上的特点**相关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行政许可法》的内容看,始终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规范、便民和权利保障
  先看依法审批、规范许可。《行政许可法》在规范行政许可方面的主要制度规定有:
  其一,设定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设定,通俗地说,就是谁能够设立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新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部分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等,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从设立行政许可的源头上解决了统一和规范行政许可范围或事项的根本问题。

  其二,许可审批条件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