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着请求“解释解释”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4:50:47
联营的概念是什么?
宣告失踪的概念是什么?
法定代理的概念又是什么?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形式.
联营与个人合伙不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是法人之间联合经营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发生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而个人合伙则是公民之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成立的联合体。联营包括合伙型联营也包括其他联营形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联营的3种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1) 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 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则经营管理的财产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协议的约定的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 协作型联营又称松散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制度。《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或以上代管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失踪人所负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变更代管人,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向失踪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同样当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时债权人可以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