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立下遗嘱并公证将房产给我,后又将公证书未经过我同意撤销,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56:45
风波因房地产涨价而起,作为一个老人居然用骗、偷、否认事实、造谣中伤等手段来坑害自己的儿子,作为受害者我觉得是一场闹剧,可又多少显得有些无可奈何!我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不过如果你母亲立下新的遗嘱,并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她去公证机关办理的原有的公证遗嘱撤销手续,原来的公证遗嘱就无效了。你母亲的房产是她个人
的财产,如果处理是她的权利,你只是一个受益者,无权干涉你母亲的财产处分权的,相反如果你进行了干涉,反而是触犯了法律。因此建议你还是跟母亲和好相处,尽心赡养。

这有什么好生气的,我小姑(法律工作者)带着我婆婆(77岁)在权威机构做了一份公证,将老人的房产全部给我老公(家中独子),并要婆婆不要告诉儿子,更不要把公证书给儿子看,说是怕有麻烦(呵呵,是怕我分财产吧),婆婆心中好安慰呀,自己的女儿这么理解她,她哪知那是一份无效公证,因为她是一个70岁以上的老人,做公证时必须有三甲以上医院经神科的证明,公证人经神方面没有问题,那样的公证才是有效的,最为可笑的是,公证书上把老公的名字都弄错了.几年之后,老人无意中知道公证是需要有医院证明的(和其他老人闲聊中得知的),气得只说自己老了,没用了(想当初她是多么精明的一个人),但碍于女儿是高官,也不想挑破此事,只偷偷的花钱又做了一份公证,没想到不久房屋拆迁,大家都尴尬呀?最后平均分了了事.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有权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改遗嘱的。无可奈何什么呀你?那毕竟是你母亲的房产,你挣什么呀,想房子想疯了吧。

老人有权变更遗嘱。

只要你母亲没死,就可以变更,没触犯法律

老人只要还活着.可以随时订立或改变遗嘱.儿女不要看遗嘱来行事,尽到自己赡养义务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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