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确凿的证据就被判刑大家说说怎么回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7:31:14
无确凿的证据,只有口供,判决当事人死刑,然后一次又一次的申诉,被成死刑缓刑2年执行,现改判为无期

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李之勇 男 1972年7月9日出生 汉族 海兴县高湾镇大黄庄村村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还行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北省沧州市人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之勇于2003年1月9日晚到本村李义章行窃时被发现,其即抄起李义章家堂屋内的菜刀 擀面杖 对李义章及其外甥柴春月和妻子刘子英当场实施暴力 致其3人死亡 后焚尸灭迹 检查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据此 被告人李之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请求依法惩处

申诉状如下
申诉人李之征 河北海兴县高湾镇大黄庄村村民(被告的大哥) 我认为李之勇杀人一案事实不清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为李之勇构成杀人罪

理由如下
1 公安机关未进行火场勘察 导致引火物不明起火点不明起火原因不明 虽有焚尸这一事实 可是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可以认定李之勇焚尸灭迹这一行为
2 李之勇有无作案时间只得推敲
一审开庭公诉人阅读了武方玲的验证----以证明李之勇无作案时间,可是一审判决却躲避不谈,忽略不计。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案发准确时间
3 李义章被杀时李志勇是否在场值得怀疑
现场没有李之勇的手纹脚印没有李之勇遗留物品李之勇全部衣服已全部扣押无现场血迹
4 致李义章和柴春月死亡的凶器-----现有证据只能说明属于钝器或锐器 所谓擀面杖 菜刀什么的 缺乏直接有力证据
5 一审判决认定李之勇构成杀人罪 --主要依拖就是李之勇的有罪供述。关于焚尸灭迹 关于作案时间关于现场痕迹关于凶器均因存在李之勇的供述似乎得出了结论据此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李之勇的刑讯逼问诱供指明问供的等非法取证的的可能故此我认为一审判决中被告人李之勇的多次供认供诉审讯被告人李智勇时所刻的光盘和悔过书 现场勘查笔录必须有更高的合法性要求 否则坚决不能作证据使用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6 在三份判决书生中 刘子英尸体已经炭化呈块状大小约为34*20*

真的有这样的判决??但是就算判了死刑,估计拿上去死刑核准的时候也通不过呀!连凶器都没找到,连证据都不全,真的不晓得这法官是怎么想的。
这种案件,比较严重,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判的吧,那么上诉应该到省高院了吧,哪个省的高院哟,这个水平!
一定要往上申诉!判无罪以后还要要求国家赔偿!

杀了人了就要枪毙,没烧人你还是杀了人,要我说立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