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亡车主的赔偿与公司的工伤有冲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20:29:12
我爱人在上班办事的途中,遇车祸不幸死亡。对方付全部责任。他在单位刚工作三个多月,有劳动合同,可是档案还没有转到单位,请问这能算工伤吗?还有,车主这方面的赔偿与工伤的赔偿有冲突吗?

遭受第三方车祸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遭受非本单位车辆的第三方车辆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通过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工伤保险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既然已经死亡,那么车主的赔偿如果超过了社保部门核定的赔偿额度,社保机构将不作赔偿,因为社保机构只对未到部分负责.如果该人员只受伤有伤残等级,那么除了责任方赔偿以外,社保机构平衡后支付不足部分,与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当然不包括退休,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及就业补助.具体,请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二楼的回答比较准确。但是,一般要参照交通事故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