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达人进】关于补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1:09:22
最近被公司辞退了,谈了补偿条件,希望大家帮忙看看是否合理。问题比较多,希望各位大大能耐心看完。
我是2008年2月18日入职的,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在2009年1月24日,由销售部的老大口头通知我说公司要把我辞退。HR经理在2月1日的时候正式跟我谈赔偿,给出的条件是:从2月1日至工作交接完期间不发工资,赔2个半的基本工资(08年算工作1年赔一个月,09年算工作不到半年赔半个月,工作交接期1个月),4险1金给上到2月底。
现在有几个疑问:
1.公司辞退我的理由是一个无法用标准来衡量的理由(不是业绩不好,也不是违纪等等)。
2.我是做销售工作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每月的绩效考核奖金,由于之前做的业绩比较好,就算2月份什么都不做,也有奖金拿,而且在公司通知我辞退之前,刚刚谈妥一个单子,二月份就会做完,产生绩效,请问我是否能要求公司给我二月份的奖金呢?
3.我的年假应该还有5天,但HR说年假已经包括在2月份这个交接期里了,不能折算成钱赔给我,是否合理呢?
4.补偿给我的2个半月的钱,是应该按照我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金额还是按照我之前几个月收入的平均值呢?(我基本上每个月都能拿到奖金)
5.公司给我规定的工作交接期最晚到2月25日,HR说因为是1月24日跟我口头谈的辞退,所以交接期应该从从1月25日开始一个月内,是否合理?
6.交接期间的各项补助(餐补,交通补等)是不是应该照常发给我?
7.由于今年2月18号我就在公司做满一年了,这样的2个半月补偿是否合理?

思路稍微有点乱,想到什么就问了什么,还望各位大大原谅。
非常感谢各位大大的回答,关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是按照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税前工资计算还是税后?

1.正因为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你才有补偿金拿,如真是由于你违纪的话,你拿不到补偿金的。
  2.如果你2月份有上班的话,工资应照发。上了几天班结几天工资。奖金劳动法没有规定。
  3.未休年假应该折算,可参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工资指应发工资,就是全部包括在内的。
  5.劳动法对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工作交接期,单位什么时候给你开出解除劳动劳动证明,理论上你拿到这张证明的话就不用去上班了。
  6.劳动法没有规定,这个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
  7。2个半月的补偿单位没有少发给你。按最新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单位给你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1个半月的本人工资。因为你有个工作交接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这样,如果公司就是要辞退员工的话,他们居于强势一方,是没有办法的事。他们给的补偿也基本合理,可能你再坚持的话还能多要一点。我的建议,先拿到这些答应给的,同时积极找工作。如果对补偿还不满意的话,请个熟悉劳动的人给你代理去提起仲裁,争取自己的权益。

1.你们单位应该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而不是“无法用标准衡量”,当然违法解除不代表不能解除,只要对方支付赔偿金还是可以解除的。
2.是否能拿到奖金要参照你的劳动合同和你们单位的薪酬制度。
3.交接也属于工作范畴,因此交接期不能算职工修年假,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要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才能享受带薪年假,所以你们单位的说法不合法,但如果在2月18日前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做法不违法。当然交接期对方如果“安排”你5个工作日不用上班,那么就完全不违法。
4.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