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紧急避险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00:31
有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去视察.视察完后,当她就骑着自行车往回赶时已经很晚了,在山路中有一男子对其实行抢劫.甚至要抢走她的自行车.她说,自行车你拿走,但车上有一个打气筒是我借来的.我希望你把它留给我.这名男子同意了,把打气筒留给了她.当男子蹲下身去检查自行车时.这位农村女干部就用打气筒把这名男子打晕了.她骑着自行车就跑.在途中看到一户人家,里面有一对母女,她就对她们讲了她的遭遇,并告诉了她们说要去报案.由于天已经很晚了,她们就收留了她.老太太安排这位农村女干部与其女儿睡.深夜,劫匪回家,看到他刚才要劫的自行车在自家的院子里,感到好奇,就问其母,其母把这位农村女干部的遭遇告诉了他.这名男子怕坐牢,就想杀人灭口,问其母,他妹妹与农村女干部是怎么睡的.他的母亲告诉了他.而这位农村女干部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为了防身,就把自己和这名男子的妹妹换了个睡的位置.劫匪蹿进去就一顿乱砍.并将尸体埋了.这位农村女干部也就乘机逃走了.第二天,这名农村女干部报了案.这名男子也就被抓了.
请问这位农村女干部对劫匪妹妹的死要不要承担责任?

案例:

1898年法国地方轻罪法院审理的紧急盗窃案:一名寡妇因偷窃了一块面包而被控有罪。被告犯罪时身无分文,所领的救济也没有了,与其两岁的婴儿都连续36小时以上没有吃任何食物。

法院认为“悲惨与饥饿,可能减低一般人的自由意思,而降低某种程度的善恶观念……自本案被告的所为,并未表现出自由与故意的恶意……从而判决无罪”。“良好组织的社会中,特殊家庭的母亲竟然不得不犯罪而获取面包,此种事实的存在,诚属遗憾。”

扩展资料

普通法系的紧急避险理论:

在普通法系,紧急避险被视为“合法的辩护事由(defense) ",并且在某些时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合法的辩护理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得宽恕”的事由(excuse),另一类是“正当事由”(justification)。

例如未成年人、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往往被认为是“可得宽恕”的抗辩事由,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警察圈套等常被认为是“正当的事由”。前者相当于大陆